遗嘱内和遗嘱外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原告曾甲、曾乙、被告黄甲、曾丙(以下简称两被告)法定要求继承法律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依法管理成合议庭,公开审判时间进行审理。两个原告和委托企业代理人XX、徐XX,被告黄甲、委托人和代理人郑X出庭参加社会诉讼。本案审理程序已经结束。接下来,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柳轶向您讲解遗嘱内和遗嘱外遗产应如何分配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相关案例
2013年1月20日,两名原告的父亲XX告诉法院,他死于疾病。曾兴定患病期间,两原告共支付了5458.6元的曾兴定治疗费用,死后两原告又支付了16360元的曾兴定葬礼费用。父亲xx去世后,单位先后支付了2012年大病生活费、2012年困难职工抚慰金、2012年退休人员绩效补发工资、有效工资、丧葬费、补贴费等。2013年1月工资15760元。未经原告同意,被告黄甲收到11660元。2007年期间,曾先生亲自在刘佳站新建施工队建造了一套土地面积32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8万元)的房屋,现由被告黄甲实际控制。原告认为,曾兴定用人单位支付的上述款项,应首先用于支付曾兴定患病期间的治疗和葬礼费用,其余为遗产。曾兴定死后,两名原告多次要求两名被告协商继承,但两名被告置之不理,严重侵犯了两名原告的合法继承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两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法院裁定:原被告以曾兴鼎名义继承遗产(总人民币739,41.4元以上),按法定份额计算;案件的诉讼费用由每个被告承担。被告人辩称,原告的主张并不清楚,也没有根据。这样的话,继承人的财产就不大了。原告所说的医疗费用、殡葬费等债务不属于死者的债务。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被告人有遗嘱所述财产的,按遗嘱处理;遗嘱以外的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同时也要考虑两个被告的实际情况,两个原告应该分一小部分固定收入。
二,被告提交的遗嘱是否有效?
为了支持他们的答辩评价,两名被告在我院规定的举证责任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包括:关于如何安排曾X丁事务的记录,证明该案被继承人曾X丁立有遗嘱。如果他有遗嘱内容中提到的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遗嘱能力以外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继承;证明X丁去世时共收亲友礼金8700元,全部交给原告曾甲;(2013)月民第一字第540号民事法律判决书证明,25002元抚恤金法院已作出判决结果分配,不属于丁。两名被告在本案审理建设过程中,申请了相关证人魏XX出庭作证,证明了我国遗嘱的真实性。经审判质证,两名原告质证了两名被告提供的证据,认为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不一致,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属于形式上的法定遗嘱。因为记录里只有一个证人,在什么情况下无法证明?×丁的遗嘱,故是无效证据。这笔钱是由两名原告收取的,但与本案无关。这笔钱花在了亲朋好友的宴会上。这两个原告并没有主张该款为遗产。两个原告只主张本案应扣除上一个案件中两个原告给两个被告的钱。对证人魏XX的证言,两原告认为是无效遗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死者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综上所述,我院确认了以下基本事实:被告黄甲与被继承人X丁于2001年6月24日登记结婚(X丁系再婚)。在再婚之前,曾X丁和前妻以及生育能力两个自己的女儿,也就是本案的两个原告。2006年5月6日,被告黄甲和曾X丁生了一个女儿,也就是这个案子被告曾X丁。曾X丁因病于2013年1月20日死亡。在X丁去世后,他生前所在的企业XX市XX部门出具了相关证明,证明包括以下几项:1、2013年2月6日,款项名称为:2012年大病患者生活教育补贴1000元,领款安全人为被告黄甲;、2013年2月6日,款项名称为:2012年职工社会慰问金1600元,领取款项必须人为影响被告黄甲;3、2013年2月6日,金额名称为:2012年,中国退休管理人员通过绩效考核工资调整补差1000元,领款人为共同被告黄甲;4、2013年2月7日,金额名称为:曾X丁绩效工资5400元,该产品可直接打到曾X丁存折,由被告黄甲领取;5、2013年1月30日,钱名为:丧葬费3200元,领款人未造成原告曾甲;、2013年2月27日,钱名为:被(应补)丧葬费1800元,原告曾甲和被告黄甲各领取900元;、2013年1月30日,款项名称为:抚恤金25002元,领款人为保护原告曾甲;、2013年1月14日,该款项名称为2013年1月1760元,该款项规定未直接打到曾X丁存折。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因为索赔与本案没有相同的法律关系,而且上述养老金已经单独处理,法院不支持两名原告的索赔。两个被告辩称,曾先生是通过遗嘱来处理遗产的。依法应由两名以上证人见证并签署两名被告提供的遗嘱,而两名被告提供的遗嘱只有一名证人。由于不符合代理遗嘱的正式要求,法院不会接受两名被告的意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合议庭审议,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曾某、曾某支付人民币2900元;驳回原告曾XA.其它曾经XB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两次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9元,保全费174元,共计1823元(两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曾XA。.曾经XB承担1773元;被告黄50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