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强被带走的时候,正在他办公室里和客户谈一笔广告合作。他做的是公关传媒,算不上大生意人,但在本地也小有名气。公安局来人递上拘留通知书那一刻,他还不明所以,只愣愣说了一句:“转账的事我都报税了,咋就成犯罪了?”
我第一次见他,是在拘留所。他满脸疲惫,穿着印有“看守所”字样的灰色马甲,靠在金属椅上对我说:“我就是帮朋友转了两笔账,他们缺个通道,我就答应了,手续费也就几千块。结果现在说我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我真是……懵了。”
转个账真能坐牢吗别急先看看刑法怎么说
“经济犯罪”的三个字,常让普通人联想到大额诈骗、非法集资、操纵市场之类的“高端犯罪”,但实际在司法实务中,最多见的反而是那些看似平常的行为——比如赵强这样,帮人转账。
公安机关的认定是这样的:他的朋友李某涉嫌诈骗,而赵强明知对方行为不合法,还帮其通过自己公司账户将赃款“洗白”,从个人账户转至公司账户后再拆分转出,形成“业务资金”的外观。他没直接参与诈骗,但起到了资金“通道”作用,涉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但刑法不是看表面。关键是赵强是否“明知”款项系犯罪所得。
我们花了很大精力梳理聊天记录、公司对账单、业务合同,甚至调取了与李某之间的微信转账备注。赵强的所有操作都披着“合作”的外衣,包括一份广告服务协议、一个PPT提案、甚至有盖章的收款收据。他确实收了手续费,但在所有文件中,都没有任何与诈骗相关的内容。最重要的是——在他帮李某转账之前,并无任何公开渠道显示李某已被调查。
而“明知”的认定,不是主观想象,而要靠客观证据。如果仅靠事后推论,就说一个中间人“理应知道”,那只会把大量商业合作行为都陷入风险。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了不止三位业内人士的证言,他们都说:“在我们这行,帮人走账是常有的事,尤其广告行业,有时候客户就是希望你做‘总包’,钱集中到你这儿再分。”
这不是狡辩,而是商业生态。刑法不能脱离社会现实去空谈构成要件。
从案件转向侦查监督真相开始显现裂缝
案子推进到检察院时,情况开始出现转机。承办检察官并没有立刻起诉,而是发出了一份补充侦查提纲,核心问题是:“赵强是否明知资金来源为犯罪所得?如无明确证据,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四要件?”
我知道,这是机会。
我们开始反查李某案的卷宗,发现李某的诈骗行为主要集中在网络投资平台,通过虚构理财产品吸金。但涉及赵强转账的那几笔资金,并非直接来源于受害人账户,而是经过了第三方跳转。这意味着赵强所见到的资金,并无“明显的脏钱特征”。
同时,我们调取了赵强公司以往两年的财务流水,发现他确实有过类似的“代收代付”记录,且与不同客户都签署过服务合同。这说明,他的行为虽不规范,但并非专为“掩饰”服务。
检察官最后给出意见:赵强行为存在风险,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明知”情形明显。最终决定对赵强不起诉处理,并建议其向税务机关补充申报该笔手续费收入。
那天他走出看守所时,握着我手说:“以后谁让我转账,我就当他是来害我。”
我笑了:“不是让你怕,是希望你以后知道,什么钱不能碰,什么人不能信。”
犯罪构成的每个环节都不能靠感觉来定性
赵强的案子,是典型的“犯罪构成边缘型案例”。刑法理论中,任何罪名的成立,都必须符合“行为+结果+主观+违法性”这四要素。现实中,很多案件会因为“看起来像”“你应该知道”“别人都知道你不可能不知道”而轻率定性。可刑法不是八卦——不能靠“感觉像”去判断一个人是否该坐牢。
尤其在经济类案件中,商业交易与违法所得之间,往往隔着多层金融迷雾。如果办案机关不厘清资金流向、行为逻辑,仅凭“你参与了”就定罪,不仅会冤枉好人,还会寒了企业家的心。
所以我们必须强调:不是帮人转账就是共犯,不是收了钱就是掩饰。构成犯罪,必须一步步扎实走到“主观明知”这个核心点上。
经济领域的灰色地带很多,但刑法的红线只能有一条。对于每一位执业律师而言,辨析这些灰与红之间的微妙界限,是我们存在的全部价值。对于每一个普通人来说,了解这些边界,或许就是不让自己一夜之间从老板变成嫌疑人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