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上家去世且无继承人谁来为下家办过户
付清购房款装修入住后,却逢上家去世,没有继承人下家该找谁办过户?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如何打破僵局?
案情回顾
2013年,小吴夫妇以方先生及其母亲的名义购买了房屋。由于小吴夫妇的购买限制,他们暂时不能转让所有权。当双方同意先交付房屋并满足转让条件时,方先生和母亲需要无条件协助办理转让手续,然后小吴夫妇装修并支付了房屋款。出乎意料的是,在转让方先生的母亲、父亲和自己去世之前,他们的祖父母和祖父母也独自去世了,没有婚姻和生育记录,没有遗嘱,调查后也没有发现他们有兄弟姐妹。买家小吴夫妇陷入了找不到人转让的困境。直到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才实施。小吴夫妇了解了《民法典》遗产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指定方先生住所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居住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本案中,证据显示,方先生去世时无法确定继承人。小吴夫妇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因转让发生纠纷,是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本案申请。此外,方先生的前住所位于浦东新区。
法院认定,小吴夫妇的申请是合法的,判决指定浦东新区民政局为方先生的遗产管理人。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柳轶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一、民法典新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是妥善保管、清算和分配遗产的相关主体。1985年,《继承法》仅原则上规定了遗嘱的执行和保管,未建立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居民财富的增加,遗产的范围更广,数量更多,种类更复杂,形式更多样化。遗产管理制度的缺乏可能导致遗产无人管理、侵吞、私分、转移、隐匿等风险,损害被继承人、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遗产价值的实现和遗产的公平有序分配。
在此基础上,《民法典》的继承和编写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和报酬,建立了相对完整、系统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二、人民法院可以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原则,即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无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选择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选定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居住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在这种情况下,方先生没有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在遗产管理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小吴夫妇作为遗产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三、指定遗产管理人解决本案遗产处理难题
《民法典》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依照遗嘱或者依法分割遗产等。
在这种情况下,协助小吴夫妇办理房屋转让是方先生的合同义务。由于方先生已经去世,没有继承人,在指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经理后,小吴夫妇可以要求他们协助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小吴夫妇面临的转让问题将很容易解决。
本案的判决对启动遗产处理程序、维护遗产权利人利益、更好地发挥遗产效用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