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未履行赡养义务是否有资格继承遗产
关于上诉人胡某甲与被上诉人胡某乙、胡某丙之间的继承纠纷,上诉人胡某甲在《XX县民初字220号民事判决书》中就该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柳轶为您介绍以下问题:依法成立合议庭审理此案。经当事人审查、调查、询问,案件已结案。一审法院认定,胡及其兄弟张旭郊于2002年7月7日死亡,其父胡于2008年10月3日死亡,育有一女。2008年7月25日,胡要求朋友李锡中代为立遗嘱,将房屋、山田、竹林等财产分配给胡、胡、丙。胡锡烈死后,胡毅和胡冰在笔记本上找到了遗嘱,并于2009年4月在三兄弟面前向村主任宣读了遗嘱。虽然胡没有承认遗嘱的合理性,但胡和胡仍然根据遗嘱的内容获得了自己应有的财产份额。随后,胡甲、胡乙、胡丙多次发生纠纷,村组织和派出所解决失败,将纠纷诉诸法律。
一、法院一审认定与判决
1、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应当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胡某烈的遗嘱在形式上应该是代理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书面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个由作者、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注明年、月、日”。遗嘱缺少见证人,从形式要求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属于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遗嘱无效的情形,不一定导致遗嘱无效。长期以来,农村文化相对落后,法律普及不平衡。农村老年人不了解反对遗嘱的法律要求,这往往导致他们死后无法实现真正的意愿。法律要求立遗嘱人的遗嘱由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并由立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以确保立遗嘱人的遗嘱真实有效。就本案而言,立遗嘱人胡某烈提前准备好了遗嘱草案,并对自己的财产分配进行了规划。同时,书写人在书写遗嘱后亲自签字盖章,体现了他对遗嘱内容的重视和认可,表明遗嘱内容是其真实含义。仅仅因为缺乏见证人而推翻遗嘱,显然违背了继承法的立法意图。此外,胡某佳认为遗嘱处分了不属于遗嘱人的财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胡某佳的诉讼请求被驳回。40元(减半)为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胡某甲承担。
2、上诉人拒绝接受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并表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2008年7月25日,被上诉人、局外人李旭忠为父亲立遗嘱时,因脑卒中胡适精神混乱,属于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遗嘱无效。原审法院适用法律的误解。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证人在场,并在遗嘱上签字。因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是建立遗嘱的必要条件。一审法院在只有一名证人的情况下,混淆了代理遗嘱和无效遗嘱的法律要素。一审审判程序中的错误。一审法院未经当事人申请对代理人李世忠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作为判决证据,未开庭作证,导致违法审判程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主张。
3、上诉人胡某B辩称,上诉人从未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死后也没有拿出钱举行葬礼,这是他和胡兵的负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胡某兵答辩:上诉人提出,父亲的遗嘱是中风立的,但上诉人从未支持过父母。我不知道我父母的生活条件,也不知道我是否生病了。我怎么知道我父亲生病了,也没有证据证明我父亲写遗嘱时意识模糊。我父亲一直在管理遗嘱中提到的遗产。当我父亲立遗嘱时,上诉人不知道。作者李×是他父亲的朋友,与两名上诉人无关。他父亲的遗嘱立下后,两名上诉人并不知道,但在他父亲去世后才发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人民法院可以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法院二审认定与判决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父亲胡希礼的遗嘱是否表明了他们的真实意图。当上诉人要求胡希礼为他写遗嘱时,他中风了,头脑模糊。经调查,从一审法院对李X遗嘱的调查记录中,胡锡烈主动在家里找到李X,要求他帮他写遗嘱,并准备了遗嘱草稿。李欣立遗嘱后,胡欣立签字盖章。被上诉人不参与遗嘱的制定。上诉人在初审法院表示,父亲摔跤走路不方便,其他都很好。因此,当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父亲胡希礼立遗嘱时,他并没有神志不清或困惑。因此,胡希烈的遗嘱应该是他真实意图的表达。二是遗嘱人胡希烈遗嘱的效力。上诉人建议,代表他写的遗嘱应有两名以上证人在场,胡希礼只有一名证人,因此遗嘱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胡希礼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分配有长远的规划,他已经准备好了遗嘱草案。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事实上,它被称为李新音组织文本。胡希礼出生于1932年,立遗嘱时年76岁,深受农村文化长期相对落后和普法宣传不平衡的影响。证人的缺乏导致他死后未能实现自己的真实意愿,这与他的真实意愿相反。同时,胡希礼的遗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遗嘱。因此,胡希礼的遗嘱虽然形式不足,但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应确认为有效遗嘱。
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违法。一审法院未经当事人申请,对来信作者李旭忠进行了调查,未经法院质证,对调查内容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其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因此,一审法院没有违反法律程序,对信函作者李欣进行调查。因此,法院不会接受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胡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