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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生前遗嘱有效吗

admin2023-04-23遗产继承55

  死者生前遗嘱有效吗

  上诉人秦甲、秦乙、秦丙因与被上诉人秦一、秦二、秦三原审第三人XX区洛北村民发展委员会法定要求继承法律纠纷信息一案,拒绝接受XX市XX区人民对法院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司法判决,向学生提起行政上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管理组成和合议庭公开审理。上诉人秦甲、秦乙、秦丙及其工作委托企业代理人赵某、彭某、被上诉人秦二、秦一的委托人、代理人胡某、被上诉人秦三及其委托公司代理人薛某出庭参加社会诉讼。原审第三人村委会未通过法院传票出庭,法院人员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的设计已成为审判程序的终结。接下来,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柳轶将为您讲解死者生前遗嘱的有效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相关案例

  原审法院认定,原审人员和被告是同一家庭的六兄弟姐妹。他的母亲杨在村委会有股权。根据村规民约,永久支付股权、粮油补贴,不受死亡取消的影响。2010年,村里为股东提供1万元股息和粮油补贴,母亲杨也于2010年2月去世。原告提出的三项要求与被告共同继承1万元,粮油补贴被三名被告驳回。秦三将不与第三原告平分,而是拿走了钱。经过村委会多次调解,没有结果,引起本案争议,并提交法院审理。此外,据了解,本案继承人杨某于2009年2月7日有日立遗嘱。遗嘱显示,死者杨某死后自愿将其名下村委会的全部股本和粮油补贴转让给秦三,其他继承人不得干预。根据被告杨某2009年2月7日在村立遗嘱上的视频,本案死者杨某在立遗嘱时精神正常,思维清晰,判断正确。遗嘱是在三位证人面前作出的。

  二、一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1、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清楚,继承人杨于2009年2月7日立遗嘱,表明继承人杨于2009年2月7日立遗嘱时思路清晰,判断正确,遗嘱表达真实意图,合法有效,应予以承认。因此,所有继承人都应该按照遗嘱执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秦甲、秦乙、秦丙的请求被驳回。诉讼费100元,由秦甲、秦乙、秦丙承担。

  2、上诉人秦甲、秦乙、秦丙不服原判,向法院提起上诉,称:1。被继承人杨**早在立遗嘱前就患有脑梗死,言语不伦次。在秦**提供的视频光盘中,杨**无法回答他的年龄。当当当代立遗嘱人询问遗嘱内容是否被迫时,杨**回答说有人很强...还没说完,就被立遗嘱人打断了,证明杨**的思维和判断力异常。2.在场的三位证人都是秦丝的朋友或兄弟,关系很好,没有证人资格。立遗嘱人只出示律师证,没有律师委托。在许多对话中,他自问自答。这份所谓的遗嘱由三名证人持有,没有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遗嘱形式不合法,内容不真实,没有法律效力。请求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上诉。

  3、被上诉人秦二、秦一答辩称,被继承人杨某遗嘱的内容形式合法,其真实含义可以表达。原判适用相关法律不正确,判决适当,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秦武表示,死者杨某的遗嘱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是其遗嘱的真实表达。原判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适当,上诉被驳回,原判可以维持。原审第三方村党没有答复。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三、法院二审认定与判决

  《中华民族民主共和国国家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和其他社会见证中国人和遗嘱人签字……”。在本案被继承人杨莉的遗嘱之前,XX白马集团通过医院的临床诊断,诊断研究内容为“糖尿病五年,意识形态和言语表达清晰,智力、思维和定位正常”。立遗嘱时,三名遗嘱见证了中国的人均收入,证明了杨的精神生活正常,思维更加清晰。上述数据和证据相互发展,证明被继承人杨莉的遗嘱是完全不同的行为能力人,具有遗嘱的行为分析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担任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企业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上诉人秦甲、秦乙、秦丙主张三名遗嘱见证人与秦二有利害关系,因此遗嘱形式违法。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认为,无论三名遗嘱见证人是否与秦二有利害关系,秦二都不是本案的继承人,也不符合有关信息、法律法规对遗嘱见证人资格的要求,因此杨的遗嘱形式是合法的。金荣的遗嘱形式是合法的,内容是真实的。遗嘱合法、合理、有效,其效力应当确定。综上所述,由于缺乏科学事实和法律理论依据,上诉人秦甲、秦乙、秦丙的上诉机构请求和理由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可以明确案件事实,适用环境法应当适当,法院应当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民事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过程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用为100元,由上诉人秦甲、秦丙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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