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遗嘱的情况下分配财产?法院如何判决?
原审认为,继承开始后,依法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无遗嘱或者遗赠的,依法继承。本案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一是死者姚、马是否有遗嘱记录;二是本案的继承范围。经审理,一审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判决:被继承人姚、马在××市××区龙川北路××巷××503号房产权由姚某继承,姚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购房款5478.60元;被继承人姚、马生前支付的抚恤金、丧葬费共计128446元,姚一、平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死者姚、马应得的丧葬费将支付385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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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认定与判决
首先,关于继承人姚和马是否有遗嘱的录音。一审法院驳回了被继承人姚死前有遗嘱的主张。首先,以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应由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证人袁在审判中表示,除被继承人姚外,只有他们一人在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录音遗嘱的形式要求;其次,录音主要是证人袁的陈述和询问,不能反映第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第三,在录音中,第二被继承人要求证人袁帮助律师处理遗嘱事宜,但两人都表示需要考虑和讨论继承问题,没有明确的处罚意见。此外,第二被继承人没有明确解释争议房屋的投资和产权。最后,证人张光说,他听了被继承人马关于财产分割的声明,但他不能证明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也没有其他证人的证言和证据支持。因此,提供的录音不能确定为被继承人姚和马的遗嘱。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继承人开始后继承。
二、本案遗产保护范围主要问题
当事人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在延迟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4785.96元,减半至12392.98元。姚乙生育8,838.52元,姚甲生育3,560.46元。鉴定费7000元,由姚乙、姚甲均摊。初审判决后,拒绝接受,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被继承人姚生前有遗嘱记录。当时有五名证人在场,遗嘱是第二个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争议房屋虽以姚乙名义贷款,但被继承人已将本息返还姚乙。一审法院裁定,抚恤金、丧葬费由双方平均支付,明显不公平。一审法院未对股票、存款、金条等进行调查。以死者的名义。姚乙未能赡养被继承人,擅自转移财产,遗产应少分或不分。因此,要求撤销一项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所有房屋,支付706元,即600元,作为姚B房屋的折价。被上诉人姚乙未出庭答辩。书面辩称,姚佳提供的录音不符合录音遗嘱的要求,不应保留。姚佳没有继承人偿还抵押的证据,也没有其他继承的证据。姚明尽了自己的责任来支持这两位死者。一审法院作出正确判决,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法院还发现,在原审法院审理工作期间,证人袁某出庭作证。他的证词说:“我和叔叔录音时,只有我和他一两个人;后来,当我到达客厅时,有六个人,保姆或阿姨来回走动。”
三、二审认定与判决
法院认为,以录音形式作出的遗嘱应由两名以上证人作证。根据目击者的证词,即使死者姚某在临终前留下录音,录音时也只有袁某在场,其他人不在场。因此,录音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没有问题。姚佳上诉现场有5名证人,这与原证人的证词相矛盾,法院难以接受。姚佳认为,继承人已将抵押贷款连带利润还给姚毅,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不会接受他的上诉理由。
当事人应当提供有关证据进行研究证明,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重要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社会不利后果。姚佳认为我们还有很多其他的文化遗产,但是没有提供科学证据来证明,所以我们法院不支持它的上诉请求。鉴于原审法院没有理由充分阐述本案的判决,我们在此不再详细阐述。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当维持。姚佳的上诉请求,我院不予社会支持。因此,根据《中华民族民主共和国环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费用7、120.90元,由上诉人姚家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以上是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如何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分配财产?法院如何判决?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