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行动遗言无效的前提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遗言人可以在危险情况下建立行动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见证。危险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录音的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那么,行动遗言无效的前提是什么呢?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接下来,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柳轶为您将逐一分析:
(一)行动遗言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口头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危险情形解除”,立遗言人未死亡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处于生命弥留状态的立遗嘱人通过急救恢复了接受其他立遗嘱的能力,那么口头遗嘱将被视为无效,应以其他方式立遗嘱。
(三)行动遗言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可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动能力人、有限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弊的人。
有两种类型的“有利弊的人”:
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怀孕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务和债权关系的人。《最高国民法院对执行的执行情况》<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法继承法继承法>《关于多少事件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得视为遗嘱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