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被继承人去世留有遗产谁管
谁是遗产经理?谁来申请?谁能指定?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柳轶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近日,上海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新型案件,依法适用特殊程序,判决被继承人王的配偶李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是上海法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审结的第一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王某某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子女王某11、2006年6月28日,王某于2009年1月19日与黎某登记结婚,生儿子黎某1;李某某是王某某某,王某某11、王某某2、王某3号母亲。王某于2021年9月9日死亡,留有遗产和对外债权,李某于2022年8月9日死亡。
被继承人王某因涉及大量遗产和对外债权处理,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其为王某的遗产管理人。所有继承人均无意放弃继承,对遗产管理人的选择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协议。鉴于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和案件的特殊性,为了便于尽快实现遗产和对外债权,避免司法程序空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利益冲突最小化、亲密关系、时间、精力和意义表达、遗产熟悉度和范围、争当遗产管理人的具体行为等综合比较分析,判决李某为遗产管理人。
判决后,承办法官向遗产管理人李某宣读了《遗产管理人通知书》,告知他要积极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忽视行使遗产管理权的法律后果。李某立即向法院作出承诺,并写下了承诺书。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的新制度,旨在有效地管理和维护遗产及其价值,确保各权利人利益的顺利实现。本案依法审理是《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应用,准确把握其背后的意义和效果,充分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突出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反映司法对新时代、新问题的新回应。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无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选择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选择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居住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的遗产管理人。